出单资料:
1.营业执照
2.人员清单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1.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票据经医保结算,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100%:票据未经医保结算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85%。
2.日津贴:单次住院给付以90天为限,年度多次住院给付以180天为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 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
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其中,基本保险责任必须投保,可
选保险责任可以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均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
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投保人只能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中的一项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行业标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
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 1》)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
付比例(见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额(行业标准)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
标准)。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行业标准):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
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标准);如果
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
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标准)。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 1》条文两条
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标准)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行业标准)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标准)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行业标准)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进行赔付:一级100%、二级75%、三级50%、四级30%、五级20%、六级15%、七级10% 八级7%、九级5%、十级3%
出单资料:
1.营业执照
2.人员清单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1.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票据经医保结算,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100%:票据未经医保结算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85%。
2.日津贴:单次住院给付以90天为限,年度多次住院给付以180天为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 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
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其中,基本保险责任必须投保,可
选保险责任可以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均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
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投保人只能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中的一项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行业标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
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 1》)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
付比例(见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额(行业标准)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
标准)。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行业标准):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
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标准);如果
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
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标准)。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 1》条文两条
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标准)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行业标准)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行业标准)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行业标准)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进行赔付:一级100%、二级75%、三级50%、四级30%、五级20%、六级15%、七级10% 八级7%、九级5%、十级3%